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第90001号送达公告
广州恒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46813172723):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617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0年4月10日至2022年12月8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50号第六层603)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期间通过私人银行账户取得不含税的租金收入合计714,274.29元(其中:2019年6月10,666.67元、2019年7月15,000元、2019年8月31,333.33元、2019年9月53,573.33元、2019年10月114,246.67元、2019年11月167,151.43元、2019年12月167,151.43元、2020年2月155,151.43元)。
你单位在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期间通过私人银行账户取得不含税的管理费收入合计397,563.12元(其中:2019年6月4,660.19元、2019年7月6,553.40元、2019年8月36,990.29元、2019年9月44,524.27元、2019年10月61,864.08 元、2019年11月82,737.87 元、2019年12月82,737.87 元、2020年2月77,495.15 元)。
上述收入你单位未在账上反映,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19年与王琪、骆杰文、蔡红星、金振东、雷志春、鲁天盛等人分别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合同金额合计23,079,834元(详见《广州恒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印花税计算表》),上述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你单位原已申报2019年4-6月、7-9月、10-12月和2020年1-3月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114,090元、89,106元、212,920.38元和139,521.78元。
你单位原已在2019年至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营业收入436,006.38元和686,162.37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提供的账外经营收入相关表格资料;2.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3.你单位相关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4.你单位相关所属期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5.你单位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6.其他证据。
二、处理决定
(一)追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追征你单位2019年10-12月增值税35,635.28元((114,246.67+167,151.43+167,151.43)*5%+(61,864.08+82,737.87+82,737.87+212,920.38)*3%=35,635.28元)、2020年1-3月增值税14,268.07元(155,151.43*5%+77,495.15*3%+139,521.78*3%=14,268.0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第一条的规定,追征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1,746.62元(其中:2019年10-12月1,247.24元、2020年1-3月499.38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第一条的规定,追征你单位教育费附加748.55元(其中:2019年10-12月534.53元、2020年1-3月214.02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和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第一条的规定,追征你单位地方教育附加499.03元(其中:2019年10-12月356.35元、2020年1-3月142.68元)。
(二)追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你单位无法提供纳税资料,且已无法联系,难以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你单位2019、2020年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你单位主要的业务为厂房转租、管理费收入,属于其他行业,采用10%的应税所得率。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如下:
你单位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期间通过私人银行账户取得不含税的租金和管理费收入合计1,111,837.41 元(其中2019年879,190.83元,2020年232,646.58元)
你单位2019实际营业收入为1,315,197.21元(436,006.38+879,190.83=1,315,197.21元),营业外收入为6,620.62元,调整后的应税收入总额为1,321,817.83元。采用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132,181.78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609.09元(132,181.78*25%*20%),已缴纳2,708.52元,应补3,900.57元。
你单位2020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918,808.95元(686,162.37+232,646.58=918,808.95元),营业外收入为8,907.98元,调整后的应税收入总额为927,716.93元。采用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92,771.69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638.58元(92,771.69*25%*20%),已缴纳0元,应补4,638.58元。
(三)追征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第一条的规定,应追征你单位2019年印花税11,539.90元(详见《广州恒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印花税计算表》)。
(四)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49,903.3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46.62元、印花税11,539.90元和企业所得税19,786.83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应追征你单位增值税49,903.3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46.62元、教育费附加748.55元、地方教育附加499.03元、印花税11,539.90元和企业所得税8,539.15元,并对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61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617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月9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