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3年第0101号
广州泰禄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CJ8NT63):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154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3〕44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154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3〕4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154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3〕44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154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3〕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4月28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3〕154号
广州泰禄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CJ8NT63)
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至2023年3月8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0号之七1703)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广东、河南、江西等地的单位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46份,金额合计63,831,614.48元,税额合计9,223,107.16元,价税合计73,054,721.64元,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的相关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失踪走逃;
2.你单位缴纳社保费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没有员工、无相应生产经营能力;
3.你单位的领用发票记录、开具及取得发票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开具上述发票,销项发票显示的货物没有相应的购进记录;
4.你单位相关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进销发票涉及的款项未进行实际资金收付;
5.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你单位未按开票情况如实进行纳税申报,虚填虚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信息;
6.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证实你单位是在与受票方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6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9,223,107.16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税二稽罚〔2023〕44号
广州泰禄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CJ8NT63)
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至2023年3月8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0号之七1703)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广东、河南、江西等地的单位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46份,金额合计63,831,614.48元,税额合计9,223,107.16元,价税合计73,054,721.64元,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的相关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失踪走逃;
2.你单位缴纳社保费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没有员工、无相应生产经营能力;
3.你单位的领用发票记录、开具及取得发票信息资料,证实你单位已开具上述发票,销项发票显示的货物没有相应的购进记录;
4.你单位相关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证实你单位进销发票涉及的款项未进行实际资金收付;
5.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你单位未按开票情况如实进行纳税申报,虚填虚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信息;
6.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证实你单位是在与受票方无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发票。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穗税二稽罚告字〔2023〕26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300,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