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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9 分类:12366热点问题 点击:466 0 相关税种: 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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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稽处〔20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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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6849510417)

我局对你单位(地址: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7号富邻广场科研2#1401-1411室)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房产税问题

你单位2012年元月9日与安徽绿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以1380万元购入富邻广场科研2号B座1层和14层,该笔款已于2011年8 月17日支付,在账上一直挂在其他应收款账户借方,审计报告在2012年确认为固定资产—房屋,未申报缴纳2012年房产税106260.00元、2013年房产税115920.00元。

(二)企业所得税问题

1.提取准备金调整

2012年你单位担保余额220100000.00元,担保业务收入1832000.00元,实际提取准备金105000.00元,允许扣除担保赔偿准备金220100000*1%-2209000=-8000元、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832000*50%-2163000=-1247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0+1247000+105000=1360000.00元。

2013年你单位担保余额157200000.00元,担保业务收入1501000.00元,实际提取准备金545000.00元,允许扣除担保赔偿准备金157200000*1%-2201000=-629000元、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501000*50%-916000=-1655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9000+165500+545000=1339500.00元。

2.你单位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营业税金及附加多计扣除,应调增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16736.30元、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22558.34元、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5386.98元。

3.你单位2012年查补房产税106260.00元,2013年查补房产税115920.00元,应分别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你单位201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16736.30元,应补企业所得税4184.08元;201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1360000+22558.34=1382558.34元,调减106260.00元,应补企业所得税319074.59元; 201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1339500+5386.98   =1344886.98元,调减115920.00元,应补企业所得税307241.75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第三条第一款“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安徽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皖政[1986]106号)第三条第一款“房产税均按其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之规定,追缴你单位2012年房产税106260.00元、2013年房产税11592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之规定,追缴你单位2011年企业所得税4184.08元、2012年企业所得税319074.59元、2013年企业所得税307241.75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的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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