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A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时,A公司的账面列支无偿为政府代建学校的工程款项5000万元。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拍卖取得土地时政府合同中要求如下:“在小区红线内建造一栋10000平米住宅无偿提供给政府”,请问该代建成本可否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在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依据是什么??
【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政策分析】
A房地产企业代建学校无偿移交给政府,适用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故其对应的代建工程款5000万元允许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中韬华益财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