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我2020年按自结入户形式预缴1000万土地增值税,该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能否作预付税金不纳入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待2021年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才纳入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0-11-25 15:02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取得销售未完工产品的预售收入,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的附加税费以及土地增值税可以在缴纳的当期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未将缴纳的相应的税金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可以进行纳税调减;开发产品完工以后,计算并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附加税费以及土地增值税要进行纳税调增。
文章来源:智慧源地产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