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入土地,印花税计入土地成本还是单独计入单项损益,原本有些争议,而且各有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据此来看,似乎应当作为土地成本。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据此来看,似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税金及附加)。
对于这个问题,财政部会计司于2020年7月20日给予明确。
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的印花税是构成无形资产的一部分还是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也就是说,企业购入土地,所缴纳的印花税,应当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同理,企业购入房产、股权、车辆、库存商品、原材料等资产,所依法缴纳的印花税,也理应计入“税金及附加”。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另外一些税金,比如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还是应当并入相关车辆、土地、房屋成本。
文章来源:草木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