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是总包单位,其中将钢结构专业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施工单位给我司开票为13%的钢材100万,及9%建筑服务50万发票,我司在预缴增值税的时候,能否将全部150万的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条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按照上述规定,尤其是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1号公告的规定,分包方在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向总包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发票和销售货物发票都可以作为差额纳税的凭据,总包方在预缴增值税时可以将其全部扣除掉。
文章来源:来源-建筑财税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