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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鸿房地产】《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认适用)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08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566 0 相关税种: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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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认适用)送达公告

哈税稽三送告﹝2022﹞47号

哈尔滨鹏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13676952239U):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地点:道里区友谊路280号)领取文书。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认适用)(哈税稽三通〔2022〕39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1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

哈税稽三通 〔2022〕3907号

哈尔滨鹏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13676952239U):

事由: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十条等规定。

你(你单位)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相关规定,我局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截至该通知书制作时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三处[2021]5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哈税稽三处[2021]50号)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如若你(你单位)在本通知送达后次月15日前仍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我局将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信息见附件),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你单位)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11月8日

附件:

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哈尔滨鹏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230113676952239U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双城市五家镇街道国税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安启忠 男 230182********1431

二、案件性质

逃避缴纳税款

三、主要违法事实

你单位存在少缴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行为。

你单位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你单位在项目完工时不积极进行成本清算,占总成本比例很高的施工费用未取得合法票据,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乱列“成本”,导致开发项目真正的应税所得无法计算,影响纳税征管。你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开发项目已完工,应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但你单位账目混乱,难以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你单位按核定征收方式确定各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存在少缴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你单位未进行成本清算,土地增值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计算。

你单位存在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为。

综上,你单位2016年5月前营业收入30445139.78元,2016年5月“营改增’后营业收入22857042.52元,合计53302182.30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企业计税毛利率和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1年第1号)、《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3年第3号)、《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5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各项税费如下:

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应补缴营业税合计为764620.60元

2012年奥迪A8抵账应补缴增值税2408.42元、2014年全顺车抵账应补缴增值税3689.32元、2016年5月至2018年12月应补缴增值税合计为54949.17元

2011年至2018年应补缴教育费附加合计27571.20元

2011年至2018年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15809.02元

2014年至2018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合计1192828.75元

2011年至2018年应补缴少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为174043.50元

2011年至2018年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08897.76元    

补缴各税及附加合计2444817.74元。其中:2014年6月至2016年4月补缴营业税合计为674331.37元。2014年起及以后年度应补缴增值税58638.49元。          

同时,你单位在经营期间存在在发生纳税义务当期未及时申报缴纳税款,后期将滞纳的税款入库但未缴纳税款滞纳金的情况,少缴滞纳金合计485073.23元,具体如下:

营业税少缴滞纳金211556.91元(发生年度为2011年、2012年及2013年);

企业所得税少缴滞纳金114298.37元(发生年度为2011年、2012年、2013年及2014年)

土地增值税少缴滞纳金159217.95元(发生年度为2011年、2012年、2015年及2016年)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追缴你单位少缴的营业税764620.60元、追缴少缴的增值税61046.91元,追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192828.75元、追缴少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08897.76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教育费附加27571.20元。

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103号)第二条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的规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地方教育费附加15809.0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七条、《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1年第1号)、《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3年第3号)、《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5年第5号)的规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预征土地增值税174043.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你单位已入库的滞纳税款追征滞纳金合计485073.2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拟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你单位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决定处罚款金额共计2134696.37元。

文章来源:哈尔滨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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