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881778290408H):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江山市税务局虎山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江税虎山清通[2020]16号),文书内容如下:
浙江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881778290408H)
事由: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核定征收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开发的祥华翠岛蓝湾(二期)房地产项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我单位于2020年9月16日下达《国家税务总局江山市税务局虎山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江税虎山清通[2020]11号)通知你单位限期清算,现期限已满,你单位仍未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单位决定对该项目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国家税务总局江山市税务局虎山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江税虎山清通[2020]16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山市税务局虎山税务所
2020年11月4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山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