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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防护品属于劳保还是福利?税务处理大不同

发布时间:2020-02-12 分类:12366热点问题 点击:4707 1 相关税种: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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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有大批“最美逆行者”奔赴武汉。另外,为了切断病源、防止疫情扩散、保障社会民生等,全国各地各行业都还有大批人员在春节期间放弃休假与家人团聚,冲在了抗击疫情的第一线。那么,疫情期间,单位发放的口罩等防护用品或药品是属于劳保用品还是集体福利?

有人可能会毫不犹豫的说,当然是劳保用品啊。首先要区分劳保用品与集体福利的界线。

劳保用品,是“劳动保护用品”的简称,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比如:工作帽子、工作服、防护服、工作手套、棉纱手套、乳胶手套、电焊手套、帆布手套、白棉布手套、微波炉手套、劳保鞋、工作围裙、口罩、防护镜、护膝、头盔等。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疫情期间,员工上班使用的口罩就属于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集体福利,这个就不用多解释,大家常见的单位过年过节给员工发点物品、单位内部食堂或餐补、内部免费或低价班车、免费体检、困难员工补助等,反正是能充分体现制度的优越性或单位的温情。

集体福利有两个显著特点

1、是免费或优待(包括低廉收费),带有补贴性。

2、消费的形式是满足广大职工的共同需要,每个职工都有平等的使用权利,如职工宿舍、浴室、食堂等设施。

回到问题本身。疫情期间,冲在一线工作岗位的员工,如公交车驾驶员、超市收银员、银行柜员等,都是需要与众多陌生人密切接触的,戴口罩已经必须的规定动作,既是保护自己也保护别人。因此,这种情况下,单位发放的口罩就是劳保用品。

当然,如果单位为了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在市面上口罩非常紧缺的情况下,给员工多发些口罩,让员工带回家供其家人使用,严格的讲这个性质就变了,按税法规定应该属于集体福利了,是一种非货币福利。

前面为什么一再要强调劳保用品和集体福利的区别呢?因为二者涉及到税务处理差异非常的大。

增值税处理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差异

个人所得税处理的差异

对于劳保用品,不属于员工收入所得,因此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单位集体福利发放的物品,可以量化到人,应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对于疫情期间,发放的防护用品,税务总局也会特别人性化考虑的,不会死搬硬套规定的。在非典疫情期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现已失效)第二条规定,为防止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虽然目前还未看到类似规定出台,但是可以预想到很快就有类似的政策出台,所以大家完全不用担心单位给多发了一点口罩会让你缴税的。

但是,需要提醒财务人员,即便出台了单位发放防护用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也不要擅自将个税规定扩大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虽然,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也能理解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但是我们企业或财务人员还是注意一个“度”的问题,不能让执法人员为难为好。因此,对于单位发放的防护用品,可以尽量按照“劳保用品”处理,但是如果数量太大(明显超过了员工本人的使用量),还是划分一部分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并按规定处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如果是劳保用品的会计处理如下:

(1)外购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劳动保护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自制或委托加工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劳动保护费

   贷:存货

2.如果是集体福利的会计处理如下:

(1)外购

①计提职工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②支付购买价款: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等

(2)自制或委托加工

①计提职工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②领取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存货。

文章来源:轻松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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