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或个人以实物捐赠价值如何确定?
答:企业或个人以实物捐赠价值的确定直接决定税前扣除的多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规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并且规定: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但个人以股权、房产捐赠的捐赠有所区别,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的规定,个人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个人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因此,个人捐赠股权、房产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
在具体操作上,实物捐赠价值的确定方式各有不同,一般来说,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应由捐赠方提供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有关计价凭据(如发票、报关单、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复印件),接受捐赠单位根据捐赠者提供的发货清单和计价凭据出具捐赠收据;
捐赠方以实物形式捐赠资产,不能提供有关计价凭据的,按照公允价值出具捐赠收入。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双方都能够认同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应当注意的是:
一是股权捐赠,不论是企业或个人均以历史成本确定捐赠支出。个人以历史成本确认捐赠支出的依据前面已说过,对企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二是以房地产捐赠时,个人以房产原值确认捐赠支出;但企业是以公允价值确认捐赠支出。因为房地产金额较大,并且一般没有市场价值可共参照,因此一般需要通过评估机构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捐赠支出的依据。
文章来源: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纪宏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