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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迁补偿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布时间:2023-06-12 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点击:1957 0 相关税种: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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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的政府拆迁补偿款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题内容:

公司被当地政府征收,2023年1月下旬公司和当地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经咨询当地税务机关该政府征收行为不属于政策性搬迁,不能享受政策性搬迁的相关优惠政策;该协议约定当地政府分三期支付征收补偿款,第一、二期各为补偿款总额的40%,第三期为补偿款总额的20%,第一期补偿款支付时间为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第二期补偿款支付时间为2013年12月底,第三期补偿款支付时间为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交给政府之日起6个月内;

协议协定公司须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搬迁工作;2023年2月初公司收到政府第一期征收补偿款2000万元,公司需要将这2000万元的补偿款作为2023年1季度的营业外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如果需要缴纳,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政策性搬迁按收付实现制按公司实际分期收到的政府补偿款分期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06-05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

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文章来源: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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