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公司发给经纪人的带看奖、成交奖、全民经纪人奖励,这些没有发票的话,作为财务应该怎么处理?
解答:可以把这些经纪人作为“临时工”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二)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对于不属于增值税项目的,可以不需要发票。
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企业最好备好一份格式化《雇用协议》,每次支付“临时工”人员报酬时要求对方签署一下,以堵税务人员之口。同时,对于“临时工”人员的报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不愿意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临时工人员的报酬,而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那么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也就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支出”处理,而以“劳务费”进行税前扣除的话就需要发票。
文章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