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在实践中,很多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认为取得了土地证才发生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没有土地证就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果真如此吗?其实这是一个误区。
一、没有办理土地证,如果实际占用,也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六条相关规定: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是否取得土地证没有必然关系。
二、一般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但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签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租用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也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依照条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进一步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相关税法精神,所谓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包括以无偿使用、有偿使用等方式占用集体土地并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所以,所租赁集体土地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就应该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应当注意: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转租集体土地的,由首次从集体手中租赁土地的承租人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转租人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章来源:纪宏奎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