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名称 淄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决定书文号 淄博税稽二罚(2023)19号
处罚事由:
1.增值税 检查组根据**房地产**屿东苑销售明细表,截止2022年10月,共开发安置房132套、储藏室132套,车库22个,阁楼22个。安置房于2012年建成,收取安置房房款,并已全部安置。《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全市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突出问题的处置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博政办字〔2018〕128号)下发后,上述安置房于2019年7月25日产权转移至该单位名下(附不动产权证书),该单位收取安置房房款合计3,120,671.80元,未按规定计入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附件2第八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该单位应补缴2019年7月增值税148,603.42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该单位2019年7月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48,603.42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该单位应补缴2019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0,402.24元。
3.企业所得税 该单位2009年-2014年**屿东苑共开发安置房132套、储藏室132套,车库22个,阁楼22个,安置房于2012年建成,收取安置房房款合计3,120,671.80元,未计入收入。由于该部分收入对应成本资料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该单位2019年度本次检查未做收入所得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应税所得率为10%,2019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97,206.8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74,301.71元。
4.土地增值税 该单位收取安置房款3,120,671.80元未入账,未申报收入,未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2019年7月土地增值税59,441.37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定性为偷税,对该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2019年增值税148,603.42元,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0,402.24元,2019年企业所得税74,301.71元,2019年土地增值税59,441.37元,处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46,374.38元。
处罚金额 14.6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4-19
处罚机关 淄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