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业务,计入到开办费科目。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筹建期分别是领取营业执照之日、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房地产企业如何界定筹建期?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日期应该从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开始计算,而不是营业执照的日期或第一笔经营收入的日期。这意味着,这个日期应该是指企业开始正式运营的日期,也就是开始计算盈利的日期。
其次,从行业特点上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期,其中拿地是其重要的一环,是开发产品的重要支出,并且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也不存在试生产、试营业过程,拿地后进行立项、“生产”、预售等,都是其生产经营的过程。因此房地产企业筹建期应以企业获得土地开发权(或土地证)为开始。这一特点的确定,有助于更准确地判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筹建期。在筹建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务处理方法,也应遵循相关的财务和税务规定。
总的来说,确定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日期和筹建期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的特点。
文章来源:智慧源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