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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访谈实录:关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发布时间:2024-05-11 分类:12366热点问题 点击:931 0 相关税种: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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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年企业开业注册登记后,将筹建阶段的支出支付给股东,相关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另外,企业筹建期与生产经营期是如何划分的?

答:由于筹建中的企业未确定企业名称、未作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无银行账户等原因,其支出多由拟开办企业的股东或关联企业签订合同并先行垫付,支出对应的发票亦开具给拟开办企业的股东或关联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f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开业注册登记前发生的支出,因无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原因无法取得发票的,可于开业注册登记后,凭其股东或关联方为抬头的发票、付款凭证、会计核算资料等证明经济业务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后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目前,税法对于筹建期的界定无明确规定,应结合企业经营实质判断。一般在实务中,对于工业企业,结合企业原材料实际投人、设备生产运行等要素判断筹建期结束时点;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时筹建期结束;其他类型企业,一般为取得营业执照时筹建期结束。

2.拟上市公司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溢价)转增股本,法人股东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相当于上述增资额在以后转让长期投资时形成转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即:被投资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投资方企业应在作出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为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由于被投资企业未向投资方企业直接支付股息红利,投资方企业没有税务处理,投资方企业可以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即:在以后转让长期投资时将增资额作为投资成本予以扣除。企业应当留存备查以下资料:公司章程、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转股决议等,或者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利润分配证明单》。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解释为准。

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扣除折旧?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摊销,不计提减值准备,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鉴于投资性房地产在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情况下,会计上不计提折旧(摊销),因此,税收上亦不予税前扣除。另外,投资性房地产按历史成本法计量计税基础,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在税收不确认损益,做相应纳税调整。

4.本公司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准备今年申请减少注册资本,请问本司有没有税收上的应该处理的问题?

答: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的,公司无需向股东支付减资对价,公司净资产未减少,这类减资通常不产生税收影响。如果减少注册资本涉及减少实缴出资的,通常应按照净资产及股东持有权益向股东支付减资对价,便涉及税务处理。公司减资对于企业股东的税务处理,主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根据该文件,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5.2021年我们购买不超过500万元的电子设备选择了一次性扣除政策,但会计上按照三年计提折旧。2023年转让上述电子设备,处置损失计入资产处置收益。请问汇算清缴时需要调整吗?

答:对该设备的核算,若会计上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收上一次性扣除后的,该设备的计税基础为0。出售年度会计上确认设备的处置损益,与税收的差异应该纳税调增处理。在填报时,资产处置损益的税会差异可以在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资产类的第 35行“(四)其他”中调整。

6.上市公司子公司(职工持股平台)拟通过股票非交易过户后予以注销,请问会有什么税务风险?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根据《公司法》,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但股东对债务清偿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欠税是公司的一项债务。

7.已执行租赁准则的经营性租赁业务,若发生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的,承租方企业如何调整所得额?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经营性租赁发生的租赁费,属于损益类支出,税会差异应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作纳税调整。具体为:计提的使用权资产折旧对应费用应进行纳税调增,填报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资产类调整项目第 35 行“(四)其他”;未确认融资费用结转的财务费用应进行纳税调增,填报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扣除类调整项目第 18行“(六)利息支出”;同时,实际支付的租赁费用应进行纳税调减,填报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 45 行“六、其他”。如果租赁协议提前终止的,实际租赁期内发生的使用权资产折旧、未确认融资费用结转的财务费用作纳税调增处理,使用权资产处置损失作纳税调增处理,使用权资产处置收益作纳税调减处理,并按上述方法填写纳税申报表。

8.我公司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23年曾发生转让固定资产和增值税加计抵减业务,相关金额分别计入“资产处置收益”和“其他收益”。2023年度汇算清缴上传所得税申报表后,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申报表的开票金额和增值税加计抵减明细表的金额与所得税申报表“营业外收入”比对,产生疑点并要求我司说明,同时建议将上述金额填写在所得税申报表的“营业外收入”项目。但根据会计准则,处置固定资产收益、增值税加计抵减金额应分别计入 “资产处置收益”和“其他收益”,如果填报“营业外收入”势必造成会计报表“营业利润”与纳税申报表“营业利润”不一致。请问胡老师,今年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同时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选择“是”。所以,贵公司今年汇算清缴,仍应按照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填写纳税申报表(利润总额部分),相关差异向税务机关提供会计核算资料进行说明。对确有漏报错报的应及时更正申报。

9.请问胡老师,企业研发人员离职支付的一次性离职补偿金,能否归集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企业吸纳残疾人作为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可以既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由于离职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范围,所以不能作为研发人员工资归集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不得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所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并吸纳了残疾人作为研发人员,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若同时符合两项政策规定,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扣除。

10.有一问题请老师赐教,我们公司属于传统制造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由于销售收入体量很大且每年增长,要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比例、人员比例和高新收入比例的要求越来越困难。请问企业如何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继续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答:调整后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主要支持从事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现代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复审也愈加严格。税务机关在税收优惠政策事后管理中,在继续强调“应享尽享” 同时,重点对企业“不应享而享”加强精准监管。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管重点是“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是否符合认定规定的要求。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或发现其在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复核或取消资格。因自查自纠、被举报、提请复核或提请取消资格等情况,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税务机关将追缴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税收优惠而少征收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不提出申请,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考虑到贵公司目前存在的风险,建议暂停高新技术资格的认定申请,等以后条件成熟后再申请。企业应持续开展研发活动,符合规定条件的,继续享受100%的加计扣除。

11.请问2023年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12.老师是否对企业比较关心的税务机关风险提示的情况做一介绍?

答:税务部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是一项纳税服务工作,旨在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减少涉税风险。目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包括事先、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即:在纳税人申报前进行往期申报疑点再提示;在纳税人申报后汇算清缴申报期限前,及时开展重点事项疑点风险提示、留存备查资料初核辅导等工作;在征期后,强化风险提示结果二次应用,紧凑衔接申报后风险管理工作。通过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全周期提示风险服务,帮助更多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整理资料备查、减少涉税风险、实现办税无忧。现在正处汇算清缴的事中阶段,建议纳税人尽早申报,申报与缴税可以相分离。应分步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汇算清缴申报表。在编制完成会计报表后第一时间报送,在梳理税会差异调整、核实享受优惠政策及金额等事项后再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纳税人应及时分析风险提示中反馈的疑点信息,有问题的应即知即改主动更正申报,降低自身涉税风险,减少后续风险应对。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13.请问涉及企业所得税需要留存备查的内容有哪些?那些资料需要汇算清缴时就要提供?

答:纳税人申报资产损失及其他扣除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选择不征税收入处理等业务时,应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其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请参考《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 第 25 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及之后发布的税收优惠相关文件。纳税人发生特殊重组、资产(股权)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性搬迁、房地产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或调整、境外税收抵免等特殊业务时,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应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

14.如果2023年发生实物公益性捐赠,请问如何纳税申报?

答:如果发生非货币资产捐赠在会计核算时按照公允价格计量的,即:实物捐赠的收入和成本已计入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公益性捐赠相关明细及调整填报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栏次即可。如果发生非货币资产捐赠在会计核算时按照成本价计量的,即:实物捐赠的收入和成本未计入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对于视同销售的收入与成本,应填报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行次“7.(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和“17.(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视同销售后,企业可将产品公允价作为公益性捐赠金额,相关明细及调整填报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栏次。捐赠金额与会计账务处理的差额,应填报在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扣除类调整项目中的行次“30.(十七)其他”。

15.企业年末增提的坏账准备金计入信用减值损失科目,但申报表无此项目,请问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答:纳税人应按照会计利润表填写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相关行次,信用减值损失没有对应行次,可以不填,并同时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选择“是”。虽然信用减值损失在纳税申报表内不填了,但仍应就增提金额作纳税调增处理,因价值恢复、发生坏账损失核销等原因转回的金额作纳税调减处理。关于申报表的填写,一是继续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行“资产减值准备金”调整(同时发生资产减值准备金产生疑点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二是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5行“其他”单独调整。另外,发生坏账损失核销的准备金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栏调整。

16.对税务机关发送的增值税异常发票信息,我们已作进项税额转出,请问已计入成本的支出在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 第 28 号),1.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企业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并且未能按照上述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3.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或者按照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17.企业发生税收滞纳金无论主客观原因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所实际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发生以下情形产生的税收滞纳金不予加收:1.因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电子税务局故障等情况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不成功产生的滞纳金;2.破产清算程序中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产生的滞纳金;3.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产生的滞纳金;4.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产生的滞纳金;5.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 年第 81号)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产生的滞纳金;6.法院生效裁定或判决明确不予加收的滞纳金。

18.公司向供水公司支付水费及污水处理费,取得供水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其中,污水处理费计算明细及金额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公司支付的污水处理费能否凭此发票在税前扣除?

答: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甲公司可凭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的供水企业代收污水处理费相关信息、付款凭证等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9.我们采取人力资源外包的方式招用员工,员工均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发工资、代为缴纳社保,并以人力资源公司的名义代为申报员工个人所得税,人力资源公司就取得的全部资金向我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经纪代理服务*代收社保”、“经纪代理服务*代收工资”等)。我们用工支出属于劳务费还是工资薪金?相关支出能否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相关费用的基数?

答:从业务实质看,该业务不属于劳动力派遣业务,人力资源公司是代用工企业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代为申报员工个人所得税,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存在雇佣关系,支付给其任职或受雇员工的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可以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相关费用的基数。但人力资源公司与上述员工不具有用工关系,因此,不能将其代发的工资作为其职工福利费等相关费用的计算基数。

20.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在计算合伙企业当年度应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包括其会计利润中属于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时损益调整对应的投资收益金额,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

答: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等文件执行,计算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包括企业会计核算时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对应的投资收益金额,以及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

21.企业上年发生股权转让和取得股息的业务,可以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的税收金额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只要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即可适用上述规定。

22.集团有家子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拟办理注销。注销确认清算所得时,是否可以享受低税率优惠?清算过程中发生资产损失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低税率优惠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取得所得的优惠,因此,企业清算所得不适用低税率优惠。清算过程中涉及的资产损失,需填报《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企业应当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3.对企业租用员工个人汽车的,哪些可以税前扣除?

答:租赁期内,因该车辆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可以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例如:租金、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但车辆购置税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4.上年汇算清缴后税务机关发送风险提示,原因是:我司为客户提供软件定制服务,由于该软件主要应用于高端制造设备控制,从产品开发至现场实施、最终验收,整个周期超过一年。软件交付时,客户支付合同金额的60%,我司按照合同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之日起持续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双方进行最终验收,验收通过后,客户支付合同金额40%,如果验收不通过,我司将全额退还已收取的款项。当时我们认为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所以产生营业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较大的差异。请问此类业务应如何确认所得税的收入?

答: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所以,贵公司首先应当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确认“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的会计收入。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企业应按照从接受服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年末)提供服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服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服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服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服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服务成本。因此,贵司提供纯软件服务,应于整个开发周期内(包括最终验收通过)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由此产生税会差异的应做纳税调整。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言税   时间: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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