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第六条规定: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02 根据31号文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 本市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于2022年开始预售,当年取得预收款合计50000万元(不含税),预计毛利率15%,预缴土地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2000万元,2023年项目竣备并交付。 案例分析 2022年度纳税调整 该企业2022年项目预售,尚未确认收入及成本。根据31号文第九条的规定,应在A105010表按照预计的15%毛利率,申报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50000万元、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7500万元(50000万元*15%)、预缴土地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20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00万元。 2022年度A105010表填写如下: 2023年度纳税调整 2023年项目竣备并交付,该企业将2022年预收款结转确认收入50000万元,将预缴的税款结转确认税金及附加2000万元。A105010表申报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50000万元、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7500万元、转回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200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500万元。 2023年度A105010表填写如下: 文章来源:上海税务 供稿人:陆鸣泓 制作:顾嘉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