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汇缴结束前取得发票的问题,大家好像有一个共同的认知:如果税前扣除的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除特殊情况外,需要在汇缴结束前取得增值税发票,否则一律都需要做纳税调增。但是,我们可能忽视了一个问题:有些没有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事项,并不是因为纳税人应取得而未取得,而是因为销售方没有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没有到应该开具发票的时间。
【案例】2023年1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了一批货物,不含税价1000万元。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后10日内发货,款项分两年支付,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各支付500万元。2023年6月,甲公司将该批货物以1200万元的价格全部销售。2023年度,甲公司对于此笔业务确认收入1200万元,结转成本1000万元。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是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也就意味着,甲公司取得发票的时间点分别为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
2023年6月,甲公司将该批货物以1200万元的价格全部销售。2023年度,甲公司对于此笔业务确认收入1200万元,结转成本1000万元。但是,截至2024年5月31日(汇缴截止日),对应成本1000万元只有500万元的发票,剩余500万元需要到2024年12月才能取得。1000万元能否全额在2023年度税前扣除?
观点1:2023年纳税调增500万元,2024年度取得发票后再做专项申报,追补扣除,这个追补年限规定不得超过五年。本案例中分期付款约定只有2年,按此种方法操作也无不可,纳税人没有损失。但是如果分期付款约定时间是10年呢?那就意味着该批货物的发票,甲公司需要10年时间才能全部取得,那是不是意味着有一半成本没办法扣除了,因为超过5年追补扣除时限了。而不能扣除的原因并不在纳税人,而是因为增值税条例的相关规定。
观点2:对于因上述特殊情况没有在汇缴前取得发票的,应该允许购买方在没有足额取得发票前,先凭合同协议、付款凭证、运输凭证等相关资料全额在税前扣除凭证,无需做纳税调整。但是应该在后续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关发票。如果甲公司后续没有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则需要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款,同时需要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本人支持第二种观点。您怎么看呢?
文章来源:海湘税语 作者:刘海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