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2020-07-27
咨询对象: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四)规定:
附件2:特殊行业营改增发票开具实例及发票票样
例4: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出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购入房产1套给B公司,取得含税收入200万元,房产购入原价120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方法如下:第一步,进入开票页面,点击页面上方“差额”按钮;第二步,录入扣除额120万元;第三步,发票金额栏录入含税销售额200万元,系统自动计算金额(不含税)和税额,填写在相应栏次(计算过程:税额=(2000000-1200000)÷(1+5%)×5%=38095.24元;金额(不含税)=2000000-38095.24=1961904.76元)。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嗯,知道了,在河北省,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此种情形,在河北省属于不得全额开具增值专用发票的情形。
财税微波恳请读者诸君,有税务总局关于此情形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把链接在文后留言。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文章来源:财税微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