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块地,根据开发计划将该地分为几块分别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其中存在回迁成本的分摊问题,居民大多从其中某- -区域迁出,如果不在整个项目分摊而是将其成本分摊到迁出的这一区域。 将出现该地块只有成本,没有收入的情况,其他地块又虚增了利润,对土地增值税计算又很大影响,对房地产企业非常不公平。请问国家对动迁成本分摊和土地增值税计算上有什么具体规定,是否可以在整个土地上分摊?
答: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以上是基本政策规定,从拿地实质看,应该是回迁户拆迁是取得所有土地的代价,不应按照某地块安置几户就算几户拆迁补偿费,但收入要算。所有回迁户的收入作为所有地块的土地成本,在各地块之间按占地面积分摊才是最合理的。
基本会计处理:
借:开发成本——所有土地——拆迁补偿费
贷:地块1 回迁收入
地块2 回迁收入
地块3 回迁收入
借:开发成本——地块1——拆迁补偿费(按占地面积分摊)
地块2——拆迁补偿费(按占地面积分摊)
地块3——拆迁补偿费(按占地面积分摊)
借:开发成本——所有土地——拆迁补偿费 红字
文章来源:樊剑英 税中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