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房地产项目已经建设完成,通过了骏工验收告,办妥了骏工验收备案手续后,以按揭销售房屋。如果房开企业能在同一季度收到首付款与按揭款,则不存在我们要讨论的问题。为了能使问题更有代表性,我们假设某房开企业在2X20年12月31日收到购房者首付款20万元,剩余70万元房款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不考虑其他税费因素)。合同规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银行按揭款之前,不向购房者交付房屋。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不能付清全部房款,房开企业可以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承担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或/及已付款利息。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及国税函〔2010〕201号,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应视为已经完工。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2x20年12月31日房开企业收到购房人首付款20万,所得税上应视为收入实现20万元。但是,会计核算上,无论根据新旧收入准则,从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不确认收入。在2x21年1月份申报期,收到的20万元首付款,在《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发布)中是无处可填的。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该表第1-3行次,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该表第5行填报,第6行填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第7行填报“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第8行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所以,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已完工开发产品的,如果季度结束未收到银行按揭贷款,根据会计准则不在会计核算上作为收入核算,则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将该部分作为收入。对此,有些老师认为应通过申报表第4行填报,财税微波对此并不赞同。因为第4行的填表说明很明确,是填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依照申报表填表说明填报相关行次金额,是依法纳税的具体行为。
2x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栏次进行纳税调整。
简言之,就是如果会计没有做收入时,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不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要做调增。
房开企业财务部门要有人负责按揭销售房屋的台账登记。对每一单位房屋预收款进行登记,注明销售方式,完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结转收入日期,预缴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结转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