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青税稽二罚告〔2024〕53号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
对你单位(地址:**省**市**路**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8月1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单位在与秦*苗木的业务中,实际支付11455681.32元,却列支成本14460000元,在账簿上多列支成本3004318.68元。
(二)你单位在与江**盛的业务中,在同一编号下制作两张记账凭证,差额123123400.90元,在账簿上多列支成本123123400.90元。
对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偷税。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的记账凭证、明细账、各税费的申报表,证实你单位的做账及申报纳税情况。
(2)秦*施工情况说明、结算表、与秦*签订合同3份、秦*开具发票明细、付款秦*明细、与秦*业务记账凭证、付款流水回单、发票及房屋抵账协议,证实你单位与甘肃秦*的业务、付款及列支成本情况。
(3)江**盛情况说明、付款江**盛明细、江**盛开具发票明细、与江**盛业务记账凭证、付款流水回单、发票、供应商明细账-代付水费、电费、与江**盛签订合同、协议书、关于凭证0013情况说明3份、问题凭证及发票,证实你单位与江**盛的业务、付款及列支成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偷税,拟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的0.5倍罚款,共计10326899.2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4年6月28日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