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表读懂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2016-07-12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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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修改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作出进一步细化。...

今年初,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修改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近日,三部委又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作出进一步细化。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关注。

表一:新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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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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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新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老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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