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报告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含18个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三

2016-07-18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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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42号公告明确国别报告一共有3张表式,即114010(114011)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文、英文)、114020(114021)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文、英文)、114030(114031)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文、英文)。...

国别报告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含18个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解读之三

王建伟  南京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TPPERSON按:BEPS项目成果报告的“最低标准”包含4项行动计划,即BEPS第6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滥用、BEPS第5项行动计划-防止有害税收竞争、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BEPS第14项行动计划-争端解决。国家税务总局6月29日颁布的42号公告在关联申报表中增加“国别报告”的内容,可以说是BEPS行动计划在中国落地的最为直接的表现。今天TPPERSON特将建伟兄撰写的“国别报告应重点关注的内容”分享亲们;同时TPPERSON亦将6月12日推送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 (CbC reporting)18个问题解答”(见附件)根据42号公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重新推送分享亲们。 

正文:

42号公告明确国别报告一共有3张表式,即114010(114011)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文、英文)、114020(114021)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文、英文)、114030(114031)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文、英文)。该3张表式与BEPS-13号行动计划的“国别报告模板”保持一致。

一、114010(114011)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文、英文)重点关注点

BEPS-13号行动计划的国别报告模板包括表1:跨国企业集团收入、纳税情况及经营活动分布表(以税收管辖区为划分基础)(Table 1. Overview of allocation of income, taxes and business activities by tax jurisdiction)。表内主要信息包括税收管辖区(Tax Jurisdiction)、收入(Revenue)、税前利润(亏损)(Profit (loss) before Income Tax)、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收付实现制)(Income Tax Paid )(on Cash Basis)、本年度计提的企业所得税(Income Tax Accrued- Current year)、注册资本(StatedCapital)、留存收益(Accumulated Earnings)、雇员人数(Numbers of Employees)、有形资产(除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外)(TangibleAssets other than Cash and Cash Equivalents)。而114010(114011)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表内主要信息与BEPS-13号行动计划的国别报告模板表1完全相同,英文表式用语毫无差别。

可以看出,总局对BEPS-13号行动计划的国别报告模板表1没有任何添加新的内容,一方面是考虑不增加纳税人准备或提交国别报告的负担,另一方面42号公告关于国别报告准备或提交的主体将主要是国内的跨国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过多的非BEPS“最低标准”约束要求的信息披露会导致中国跨国集团在跨境业务所在国外引发不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因此按BEPS-13号行动计划的国别报告模板表1进行信息披露既满足了BEPS“最低标准”约束要求的信息披露,客观上也是对国内最终控股企业的跨境经营给予必要的保护。

那么税务机关通过114010(114011)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文、英文)能够得到什么有用的转让定价分析数据、资料呢?主要还是可以透过这张表式,能够看出中国跨国集团以及中国居民企业所属的境外跨国集团的全球业务中在各个不同的管辖区的业务收入与纳税情况,尤其是可以关注在高、低税负国家的利润水平、纳税情况,并结合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变动等信息,有无存在利润在低税负国家积累增减变化、或将利润人为地转移给实际税负或税收缴纳比较少的管辖区实体的信息等。也能通过该表考察各个管辖区资产使用的信息与利润水平、纳税情况的一致性、差异的程度等。

二、114020(114021)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文、英文)重点关注点

BEPS-13号行动计划的国别报告模板表2: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以税收管辖区为划分基础)(Table 2. List of all the Constituent Entities of the MNE group includedin each aggregation per tax jurisdiction)的表内信息主要包括:税收管辖区、作为该税收管辖区居民企业的成员实体、成员实体注册成立地与其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税收管辖区不一致、主要经营活动(包括:研发、持有或管理知识产权、采购、生产制造、销售、市场营销及分销、行政、管理和支持服务、为非关联方提供劳务、集团内部融资、金融服务、保险、持有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非营运企业、其他)。同样42号公告114020(114021)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文、英文)中英文表式内的信息与该模板表2继续保持高度一致。

该表式比之于114010(114011)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文、英文),更加引人关注的是跨国集团在不同管辖区的成员实体的个性化的主要经营活动的信息,以便于进一步对各成员实体进行功能风险分析,结合其他关联申报表中各成员实体业务活动中承担的功能、使用的资产、利润的创造、税收的缴纳和业务往来的主要类型、业务往来的主要对象,尤其是与国内业务往来、特殊业务对象的业务往来,考察各个不同管辖区实体成员是否存在与集团总体情况、集团实体成员间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通过各种数据的比对和年度间的变化等,分析可能存在的转让定价风险。

三、114030(114031)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文、英文)重点关注点

BEPS-13号行动计划的国别报告模板表3:附加说明表(Table 3. Additional Information),是用以填写国别报告信息中需要考虑的补充信息和解释说明。而114030(114031)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文、英文)的功能和内容与BEPS-13号行动计划的国别报告模板表3的功能和内容完全一致。这也说明BEPS-13号行动计划的国别报告模板已经在国内得到一致性落实,保持了中国对BEPS行动计划的“最低标准”的国际承诺。

四、国别报告对跨国集团的影响、首份报告报送时间

及初步应对建议

虽然在我国实践中有多少企业需要准备或提供国别报告尚不清楚。但从国别报告所反映出的信息内容能够从宏观上得到各成员实体在经营活动中的主要业务、承担的功能和风险、营业收入、在所在管辖区实现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等主要指标的信息,并且可以通过指标发现各不同管辖区内成员实体的经济活动、承担功能、价值创造和税收贡献的一致性和差异性。使得各管辖区税务机关借助上述主要信息资料,洞察和发现本管辖区内纳税人在关联集团内外部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不符合独立交易定价原则下的转让定价风险,为进一步进行转让定价的调查、调整和磋商提供指引。

因此跨国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或指定提交国别报告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实体(子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国别报告信息的合理性及符合BEPS行动计划阐述的一致性、透明度和实质性原则要求。过去由于信息屏蔽及不透明情况下跨国企业集团任意分割、分配跨国企业利润和税收的方式,尤其是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通过与高税区成员实体进行交易以累积利润的做法已经难以为继了。这就要求跨国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需要全面评估过去的集团内在功能分配、业务安排、交易定价与利润分割上是否客观地遵循了现有BEPS精神和原则的指引,充分考虑经济活动发生地,尤其是在高税国进行的实质性经济活动与利润水平的全球一致性;有无充分尊重高税国的合理税收分配要求,公平合理地处理好全球范围内业务活动的税收安排。重点评估过去交易活动或安排中与现有信息充分、透明条件下凸显出来的问题和不适应的情况。

尽管42号文没有明确国别报告报送的时间规定,但42号公告规定国别报告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中的组成部分进行报告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是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一起报送的,因此应于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次年的5月31日前进行申报。也就是说在我国,企业集团的首份国别报告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告完毕。

与同期资料相比,国别报告的内容一开始就没有考虑需要企业单独准备,国别报告本来就不增加纳税人的报告负担,如果不是纳税人的业务情况与纳税的匹配度存在瑕疵,企业可以从现有的合并财务报表和内部统计资料中直接得到国别报告需要的信息数据。但是正如上面所说,有些企业过去的交易安排存在一定人为的转让定价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通过企业提供的国别报告,从而通过大数据分析得到重点风险对象的指引。企业还有不到半年的时间,要改变国别报告带来的不利局面,也只有对集团内交易活动存在明显瑕疵的地方进行调整和完善,包括集团组织架构、业务功能重新分配、交易定价、全球不同实体的利润分配和安排等。这可能是非常艰难的但迟早必须完成的功课。

五、国别报告的全球交换问题

42号文第七条明确,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安排实施国别报告的信息交换。按照BEPS-13号行动计划的国别报告实施方案,国别报告可以依据《关于国别报告信息交换的多边主管税务机关协议》、《关于国别报告信息交换的主管税务机关协议》(依据税收协定)、及《关于国别报告信息交换的主管税务机关协议》(依据《税收信息交换协议》)实施国别报告信息交换。在《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第三章信息交换的方式和时间里有明确规定:第三章信息交换的方式和时间 1.为实现本协议第二章所述的信息交换,国别报告中应注明所使用的货币单位。2.对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协议第八章第一款第(a)项的规定出具的告知书中所列明的日期当天或之后开始的跨国企业集团财务年度,应尽快依据第二章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最迟不得超过该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十八(18)个月。尽管如此,应当仅在满足以下条件时要求进行国别报告交换:本协议在双方主管税务机关之间已生效,并且双方税收管辖地内均已存在生效的法律要求报送成员实体针对相关财务年度报送国别报告,并且与第二章中所规定的交换范围相符。3.根据上述第二款的规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尽快进行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最迟不应超过报告所对应的集团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的十五(15)个月。

从上面条款规定看,落实国别报告交换的前提是各税收管辖地内已存在生效的法律要求报送成员实体针对相关财务年度报送国别报告的规定,并且各信息交换的相关国家或税收管辖区彼此有已经生效的主管当局协议。由于目前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国别协定的情报交换条款还没有植入国别报告的信息交换条款,目前我国实施国别报告信息交换的依据是总局王军局长2016年5月12日签署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因此我国只能与已经签署《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国别报告的信息交换,并且这些国家或地区参加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已经生效,而且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国内法已经有生效的国别报告信息交换的法律基础。之后,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将按年度报送及交换。根据总局于2016年6月1日《中国、加拿大、印度、以色列、新西兰等五国签署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的信息报道,跨国企业集团须于2017年报送其2016年度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信息,这些信息预计于2018年在有关协议签署国税务部门之间进行交换。这个时间与42号文关联申报的实施时间相吻合。这进一步说明了总局在2号文无法出台的情况下,单独出台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的规范性文件的急迫性。最后还要说明的是国别报告的信来源:王建伟 息交换是每年以信息自动交换的方式进行的。

附件:

转让定价国别报告 (CbCreporting)18个问题解答

TPPERSON编辑整理

TPPERSON按:本解答是TPPERSON根据2015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OECD/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2015年最终报告中文版》、2016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及其他相关资讯整理而成,现推送分享亲们参考。

1、什么是国别报告(CbC reporting)?

国别报告(英文全称为: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缩写为:CbC Reporting)是税务机关实施高级别转让定价风险评估,或者评价其他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风险的一项工具。国别报告要求跨国企业按年度向其实际经营所在的税收管辖区申报国别报告,包括其根据集团内部经营活动分布指标计算的全球收入分配和税款缴纳情况,以及在各税收管辖区从事经营活动的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及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

2、国别报告通过何种方式提供给各国税务机关?

国别报告将由最终控股企业提交给其居民国税务机关,并依据政府间交换机制,如《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双边税收协定或税收情报交换协议,通过自动情报交换在国与国之间共享。在特定情况下,次要机制可作为替代方式,如本地提交,即国别报告由子公司提交给其所在国税务机关。

3、国别报告信息将如何使用?

三个文档(国别报告、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的同时获取,将要求纳税人阐述一致的转让定价立场,并为税务机关提供有用的信息,这些信息可用于转让定价风险评估、税务调查资源的有效分配,以及调查目标的确定等。

4、发展中国家是否也可获取国别报告信息?

当满足了保密性、一致性和合理使用的原则后,一个国家可通过国别报告交换协议,或者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本地提交,获得国别报告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为有效实施国别报告制度,发展中国家可能需要获取支持。按照G20的要求,发展中国家也将参与细化转让定价文档工具包的工作。这部分额外工作将在2016年6月完成。

5、如果一国没有要求提交国别报告将产生什么结果?

当最终控股企业在其居民国没有提交国别报告的义务时,次要机制将被启用,即由某一成员实体实施本地提交。当跨国企业在某一税收管辖区有多个子公司时,跨国企业可指定其中一个子公司作为代表提交国别报告。跨国企业也可指定一个代理控股企业代表最终控股企业提交国别报告。

6、国别报告的信息是否可用于转让定价调整?

不可以。对具体交易和定价基础的详细转让定价分析,应基于完整的功能风险分析及可比性分析,而国别报告中的信息不足以替代上述分析。国别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不能单独构成认定转让定价安排是否合理的结论性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信息不能被税务机关用于基于所得公式分配而实施的转让定价调整。

7、若一国违反了保密义务会有什么后果?

当一国没有适当的保密措施,或有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况而未妥善解决时,信息交换国可能暂停信息交换,并导致拒绝交换国别报告。

8、国别报告要求将何时生效?

转让定价文档的有效实施需要各国修订国内立法,以符合BEPS项目规定的转让定价文档内容和提交机制的要求。《BEPS行动计划第13项: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建议首份国别报告应自2016年财务年度开始(注:2017年财务年度开始提交2016年财务年度的国别报告)。然而,也需要注意到,有些税收管辖区因其国内特别的立法程序要求,需要一定时间来完成相应法律法规的修订。

9、哪些跨国企业集团应报送国别报告

《BEPS行动计划第13项: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要求:如果跨国企业集团在上一财务年度的集团合并收入少于7.5亿欧元或者2015年1月起与7.5亿欧元基本等值的本地货币金额,则本财务年度可免于报送国别报告。例如,某一跨国企业集团的财务年度与公历年度相同,其2015年度的集团合并收入为6.25亿欧元,则该集团可免于向任何国家报送截至2016年12月31日财务年度的国别报告。这样将有85%至90%的跨国企业集团可免于报送国别报告。尽管如此,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跨国企业集团仍控制着全球大约90%的企业收入。因此上述免除标准体现了纳税人的申报负担与税务机关的效益之间的适度平衡。

10、国别报告的实施是否会被监督?

OECD将会建立监督机制来监控各国承诺兑现的情况,以及文档提交和交换机制的有效性。监督的成果将纳入2020年全面回顾计划,以便届时重新评估报告的内容是否需要进一步修改。

11、国别报告的内容有哪些?

《BEPS行动计划第13项: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第五章“附录三:转让定价文档——国别报告”提供了“国别报告模板”,其内容包括:表1:跨国企业集团收入分配、纳税情况及经营活动概况(以税收管辖地为划分基础)、表2: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以税收管辖地为划分基础)及表3:附加信息。 

12、表1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表1 的格式及内容如下:

跨国企业集团名称:

财务年度:

税收管辖地

收入

税前利润(亏损)

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付实现制)

应缴企业所得税(本年度)

注册资本

留存收益

雇员人数

有形资产(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以外)

非关联方

关联方

总计

                     
                     
                     
                     
                     
                     
                     

税收管辖地

在表1的第一列,报送成员实体应当列示集团“成员实体”构成居民企业的全部税收管辖地。税收管辖地是指拥有财政自主权的国家或非国家地区。当报送成员实体认定集团“成员实体”在任何税收管辖地均不构成居民企业时,则需要在披露表中单独说明。当某一“成员实体”在一个以上税收管辖地构成居民企业时,应以适用的相关税收协定为依据确定该“成员实体”所属的税收管辖地。如果不存在适用的税收协定,则应以该“成员实体”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作为税收管辖地进行报告。对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认定,应遵循《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4条及相关注释的规定。

收入

在表1“收入”项下的三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填写下列信息:(i)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在相关税收管辖地通过关联交易所取得的收入总和;(ii)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在相关税收管辖地通过非关联交易所取得的收入总和;以及(iii)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在相关税收管辖地在上述第(i)和第(ii)项所取得的收入总和。此处所指的“收入”应包括存货和财产的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保险费收入及其他收入。当其他“成员实体”所支付的款项在其所属的税收管辖地被认定为股息时,该笔款项不应计入收款方的收入之中。

税前利润(亏损)

在表1第五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披露集团所有“成员实体”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相关税收管辖区所取得的税前利润(亏损)总和。税前利润(亏损)应包括所有非常规的收入及费用。

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付实现制)

在表1第六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披露相关财务年度期间内所有“成员实体”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相关税收管辖地所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已缴税款应包括“成员实体”向其所属税收管辖地的税务机关及其他税收管辖地的税务机关所缴纳的现金税款。同时,已缴税款还应包括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及非关联企业)向“成员实体”支付款项时所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因此,如果位于A税收管辖地的A公司从B税收管辖地取得一笔利息收入,则A公司就该笔利息收入在B税收管辖地所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应反映在A公司的“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

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本年度)

在表1第七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披露相关财务年度期间内所有“成员实体”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相关税收管辖地,依据应纳税利润或亏损应缴的当期所得税费用总和。当期所得税费用应仅反映相关财务年度的经营活动,而不应包含递延所得税或针对未确定的税务事项所计提的准备金。

注册资本

在表1第八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披露所有“成员实体”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相关税收管辖地所认缴的股本总额。对于常设机构而言,其注册资本应由常设机构所属的成员实体进行申报,除非常设机构所在的税收管辖地在法律上对注册资本具有明确要求。

留存收益

在表1第九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披露所有“成员实体”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相关税收管辖地的留存收益(以财务年度结束为时点)。对于常设机构而言,留存收益应由常设机构所属的成员实体进行申报。

雇员人数

在表1第十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披露所有“成员实体”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相关税收管辖地的全日制雇员人数总和。雇员人数可依据年末人数、全年平均人数或其他标准进行披露。不同税收管辖地在雇员人数计算标准上应保持一致,并每年均沿用相同标准进行披露。对此,“成员实体”在一般经营活动中所雇佣的独立承包商或合同工也可能被认定为企业雇员。在雇员人数的披露上,允许进行合理的估算,只要证实上述估算不会对不同税收管辖地内员工数量的分布造成重大偏差。各“成员实体”应采用统一标准披露雇员人数,并每年贯彻使用。

有形资产(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以外)

在表1第十一列中,报送成员实体应披露所有“成员实体”在其构成居民企业的相关税收管辖地的有形资产账面净值的总和。对于常设机构而言,其有形资产应当根据该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的税收管辖地进行报告。此处所指的“有形资产”不包括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

13、表2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表2 的格式及内容如下:

 

构成税收管辖地居民企业的“成员实体”

报送成员实体应当列出在相关税收管辖地构成居民企业的所有“成员实体”名单。如前所述,常设机构应根据其经营活动所在地的税收管辖地进行列示,并注明其所属的成员实体(如:XYZ公司——A税收管辖地的常设机构)。

成员实体”注册成立地与其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税收管辖地不一致

在跨国企业“成员实体”注册成立地与其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税收管辖地不一致的情况下,报送成员实体应该披露上述“成员实体”依据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成立。

主要经营活动

报送成员实体应披露各“成员实体”在相关税收管辖地所进行的主要经营活动的性质,并在对应项目下勾选确认(可多选)。

经营活动

研发

持有或管理无形资产

采购

生产制造

销售、市场营销及分析

行政、管理和支持劳务

为非关联方提供劳务

集团内部融资

受监管的金融劳务

保险

持有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

停止运营的企业

其他

14、中国要求跨国企业集团在什么情形下应报送国别报告?

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二)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42号公告第六条同时规定: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15、中国税务机关在反避税调查时什么情况下有权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42号公告第八条规定:企业虽不属于本公告第五条规定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一)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二)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三)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16、中国要求报送的国别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42号公告明确国别报告一共有3张表式,即114010(114011)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文、英文)、114020(114021)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文、英文)、114030(114031)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文、英文)。该3张表的格式和内容与《BEPS行动计划第13项: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第五章“附录三:转让定价文档——国别报告”提供的“国别报告模板”的格式和内容保持一致。具体表式可参见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17、中国首份国别报告将会在哪个纳税年度需要提交给税务机关?

42号公告规定国别报告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中的组成部分进行报送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是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一起报送的,因此达到报送门槛的企业集团的首份国别报告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告完毕。 

18、中国是否已经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2016年5月12日,第十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在北京召开之际,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与加拿大、印度、以色列和新西兰税务局长一起签署了《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根据该协议,签署国承诺将自动交换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各国国内法要求编制的转让定价国别报告。这是第十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的重要成果之一,也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协调举行的第二次多国集体签署仪式。截至5月12日协议签署国已达3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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