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资源税费改革从价计征促进资源节约使用
经国务院批准,自 6月1日起,资源税费改革率先在新疆启动, 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新疆资源税改革推出的背景和具体实施办法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目前资源税税额标准明显偏低
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个税目大类,均按量规定定额税负计征,如原油的资源税税额为每吨14元至30元。在从量定额征税方式下,资源税税额标准不能随着产品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不利于发挥税收对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由于资源税税负较低,地方所获受益不明显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现行资源税税制存在与经济发展和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一些资源产品,特别是原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的现有资源税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
新增财力将用于改善当地民生
新疆有着丰富的油气等矿产资源。为了加快推动该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变当地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中央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中央的这项决定既是对新疆的特殊支持,也是促进全国资源税改革从酝酿走向实施的一个突破口,选择在新疆试点有利于为资源税改革的全面推行提供经验和借鉴。此项措施出台后,资源税带来的新增财力将重点用于改善当地民生,惠及新疆各族群众。
新疆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以其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二是为了鼓励一些低品位和难采资源的开采,提高资源回采率,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实施减征资源税的政策。三是为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纳税人暂按综合减征率的办法落实资源税减税政策。
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过去从量计征,调整为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原油、天然气销售额×税率。
原油、天然气的销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考虑到公平税负、便于征管的原则要求,取消了过去对原油开采过程中加热、修井用油免征资源税的规定,而改为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同时,将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也列入了减征资源税的范围。
资源税话变革
新中国成立到1984年,我国没有资源税费制度。
198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开始征收资源税,当时税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种。1986 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采取“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1984到1986年主要采取累进税率,以销售收入为税基,以销售利润率为累进依据,后改为从量定额方法征收。
1994年我国对资源税进行调整。其征税对象为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列入征税范围的有7 个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不管企业是否赢利,普遍征收,采取从量定额税率。这是首次对矿产资源全面征收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