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中心交不交增值税呢?  

2016-07-08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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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非经营性行为为什么不征税呢?主要的理据是因为如果要征税,征税的成本就很高

前不久,我的一个顾问单位,一个大型的国有企业,接受税务局的检查,税务局在检查过程中,有税务人员就提出这样的一个问题:这个国企里面小车班的司机应不应该交增值税?税务局的官员他的理由是,小车班司机他的薪酬是这样的:一个月几百块的很低的固定工资,剩下的部分是看他每个月所跑的公里数,按照公里数计算领取奖金,这种情况就完全属于从事运输服务嘛,所以应该纳入营改增的范围缴纳增值税。

这个问题实际上在我们营改增里面很清楚,在营改增实施办法的第十条里面谈到,我们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是需要交纳增值税的,但是下列非经营性行为除外:企业员工向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或者是企业向员工提供应税服务,这些就属于非经营性行为是不交纳增值税的。所以对于小车班的例子来说,我们可以推广开,在企业里面经常对很多部门都采用利润中心或者责任中心来加以管理,把它单独作为一个BU进行考核,实质上是实现对员工的绩效考核,在这个时候,无论我们在内部的预算管理里面怎么来计算这些绩效考核指标,怎么把这些利润中心单独进行核算,它实质上都是员工向企业提供非经营性应税行为,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接下来我们要提的问题是,为什么企业向员工提供服务或员工向企业提供服务不交纳增值税呢?这个里面大家就要注意,我们税法里面实际上引入了一个很重要的关键概念叫作“非经营性行为”,什么叫非经营性行为呢?我认为它是和经营性行为相对的一个概念。我们经常在看一个概念的时候,不知道它的外延和内涵,那我们就去看一下和它相对应的这个概念是什么。所以,什么是经营性行为呢?我给它下了个定义,就是持续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叫做经营性行为。注意,这个地方我用了两个重要的概念,一个是持续,一个是营利。从小车班的例子来讲打工一般不认为是盈利性行为,另一个概念是持续,只有持续的从事营利活动,这种行为才认为是经营性行为。

而非持续的从事营利活动就属于非经营性行为,非经营性行为为什么不征税呢?主要的理据是因为如果要征税,征税的成本就很高,从政府的角度来讲,得不偿失。这就要求我们企业的每一个员工,都要到税务局去挂号,领取税务登记证,然后定期要去申报缴纳增值税。这样会导致税法遵循成本会大幅的上升,另外,员工所提供应税服务交的税,意味着工资就要交增值税,那么工资要交增值税也就意味着,增值税和所得税就没有区别了。所以在税法里面,我们一定要区分经营性行为和非经营性行为就是这个道理。

那么,对于很多非经营性行为,事实上是非常常见的,比如说在一个家庭里面,我们在家里吃饭,而不去饭馆里面吃,我们自己洗衣服而不去干洗店里面洗,我们自己带小孩而不是送到托儿所,这些都属于非经营性行为,这些行为从税法的角度讲,是完全无法进行课税的,它都游离在税法的课税范围之外。

除了征税成本过高这个理由之外,杨老师我认为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理据是什么呢?这些非经营性行为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它并没有参与到市场交换,因此它并没有享受到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从这个角度来讲,政府对这些非经营性行为是没有课税权的。

来源: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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