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错: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不需缴纳增值税

2016-07-08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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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需要视同销售

事情缘由

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6月27日)中:

11.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讨论

很多老师认为这是地方口径,不具有全国通用性,小陈税务认为具有全国通用性。

政策依据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陈税务理解

1.借款属于营改增后“金融服务”税目中的贷款服务;

2.应该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中“(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判断是否视同销售

从文件规定看出,《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主体:只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

3.也就是说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需要视同销售。

结论

1.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即不需缴纳增值税),是有依据的,该“口径”是全国普遍性的。

顺便说一下,其他个人无偿借款给公司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个体工商户与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或股东,都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3.很多时候虽是地方口径答疑,但是绝大部分有依据的,感谢国税人的辛苦!多少周末都在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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