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假海关完税凭证偷税案

2016-04-15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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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某电子有限公司位于鄞州潘火工业区凤起路,中外合资企业,2003年9月成立,法定代表人高某,主要生产扬声器及音响配件,产品大部分内销。

  2004年12月至2005年12月期间,该公司向佛山市三水毅品电器配件有限公司购买弹波等音响配件,但没有从供货单位三水毅品公司取得发票,而是取得由深圳市物资集团和深圳市益兴隆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完税凭证7份,合计金额3093998.46元,税额525979.74元。明知故犯,将未从销货单位取得发票进行抵扣,属偷税行为。税务部门经过向深圳文锦渡海关协查,确认该7份增值税完税凭证均未在文锦渡海关完税,也未在文锦渡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号码范围内,是假完税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上述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525979.7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决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并造成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额0.5倍的罚款262989.89元;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20000.00元的罚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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