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业务可以按照一般计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若是在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再进行转租,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若是在2016年4月30日后租入的不动产,则应该按11%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若是在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再进行转租,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若是在2016年4月30日后租入的不动产,则应该按11%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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