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提高不等于税负加重,建筑企业一定要知道!

2016-05-18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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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率从营业税3%提高到增值税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建筑企业业务繁杂,有些进项抵扣凭证难以取得,而有些工程项目抵扣本来就少,我公司不要说纳税,就是生存都困难!”得知5月1日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浙江省松阳县万寿建筑公司老板钟伟明就有了此心结。


  近日,根据松阳县国地税合作机制,两局围绕全面营改增,联合开展了上门走访营改增试点企业活动。松阳县万寿建筑公司正是两局联合走访的企业之一。

  

  带队走访的松阳县国税局副局长叶岳泉一行三人,上门耐心倾听了钟老板对营改增的看法及公司税负的具体算法。当钟老板一肚子苦水倒完后,叶岳泉才接过话题说:“从你刚才所讲的公司情况分析,你公司营改增后的税负之所以被‘算高’,至少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包清工和甲供材等业务不能和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混淆一并计算,可用简易办法按3%计征增值税;二是营改增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仅限于你所说的钢筋、水泥、石灰、运费的进项,还有施工设备的保养和维修费、电器、水电、门窗、办公用品及公司购进的不动产等进项;三是营改增后,老项目(今年4月底前的项目)按简易办法,即3%计算缴纳增值税,确保企业税负不会因营改增而有所增加,不用担心未完工项目取不到进项抵扣的问题。”钟老板听后将信将疑。随后,钟老板让财务小李与两位国地税人员一起,针对公司一个刚完工不久的住宅楼项目,算起了公司营改增前后税负对比的细账(仅以“老项目”来测算税负变动情况)。

  

  该自建住宅楼工程项目总收入8350万元(含税),总成本7008万元。若按营改增政策规定,总成本中可抵扣的成本(项目)及进项税额,按3%抵扣的进项有沙石料、页岩砖、水费等约为1211(已换算为不含税,下同)×3%=36.3(万元);按17%抵扣的进项有电费、水泥、钢材、门窗、电器等约为2701×17%=459.2(万元);按11%抵扣的进项有运费等约为935×11%=102.9(万元),该项目共计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约为598.4万元(假设均可取得进项抵扣凭证),则该项目应缴增值税8350÷(1+11%)×11%-598.4=229.1(万元),而按目前营业税计算,应缴营业税8350×3%=250.5(万元)。即该项目营改增后,可少缴税额250.5-229.5=21(万元)。可见,该项目只要能够如数取得进项抵扣凭证,就可实现税负“只减不增”。当该项目数据呈现在钟老板面前,他的心结略有解开,但脸上仍有难色。

  

  叶岳泉一行三人见状,想到钟老板定是担心公司有些进项难以取得。叶岳泉随即结合营改增政策,针对该公司具体情况解释道:“随着营改增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国税机关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及税收征管工作,增值税‘链条’运转会更加顺畅,你公司的进项抵扣凭证等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另据了解,你公司近期要翻新办公楼,根据营改增新政,今年5月1日后,购置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分两年抵扣,即第一年可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你公司只要利用好这项政策,就不用担心因营改增税负会增加。”此时,钟老板脸上难色全无,心结彻底解开。

  

  税务人员准备离开时,钟老板紧握叶岳泉的手说:“多亏你们前来指导,给我们算了笔细账,解开了我的心结,希望你们能常来指导!”



转自: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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