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差异对照”中的一道错误计算题

2016-06-23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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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因为,营改增后计算应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时,先已将价税合计的收入35000元换算成了不含税的33981元,接下来按不含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减除税金及附加时,不应再减除缴纳的增值税了,只能减除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

近日,一则关于“营改增前后个人所得税差异对照”的帖子在微信圈时有转载,据说来源是某市地税的官方微信公众号,笔者对其中第三题“保险营销员及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的例题计算有不同看法,因涉及到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特将此题及相关计算方式在公号推送,以供税友参考。 

原题及计算

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营改增前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扣除展业成本,再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余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的比例为每次收入额的40%。

2.营改增后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其展业成本的计算基数是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

举例说明

王某是一名证券公司的经纪人,2016年7月取得佣金收入3.5万元,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前

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为35000×40%=14000元

应纳营业税及附加35000×5.6%=196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35000-14000-1960)×(1-20%)×20%=3046.4元

营改增后

将佣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35000/(1+3%)=33981

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为33981×40%=13592.4元

应纳增值税及附加33981×3.36%=1141.8

应纳个人所得税(33981-13592.4-1141.8)×(1-20%)×20%=3079.5元 

笔者的计算

该题“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中,先已计算出应纳增值税及附加为1141.80元,即:将佣金收入35000元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销售额)为“35000/(1+3%)=33981元”,计算出应缴增值税为1019.43元,城建税71.36元,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50.97元(增值税及附加合计数与原题有0.04元的差异,可能是计算取数的原因所致,姑且忽略)。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为:(33981-13592.4-71.36-50.97)×(1-20%)×20%=3242.60元;

而不应是原题计算的(33981-13592.4-1141.8)×(1-20%)×20%=3079.5元。 

差异原因:

原题计算错误的原因就是,将缴纳的增值税1019.43元作为税金及附加予以减除。

因为,营改增后计算应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时,先已将价税合计的收入35000元换算成了不含税的33981元,接下来按不含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减除税金及附加时,不应再减除缴纳的增值税了,只能减除缴纳的城建税及附加。 

两种计算方式,哪个正确呢?欢迎发表意见。

来源:段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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