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海关“发票”只为偷税14万元
日前,上虞市某风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为偷税虚开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14.5万元,被上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这是继该市某伞厂负责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后,又一起利用假海关完税凭证进行偷税而被法律严惩的案例。
“这是个案,但决不是个别现象。”上虞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朱国龙说。自国税系统实施金税二期工程以来,利用增值税发票进行犯罪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但一些纳税人开始把偷税目标转向运输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等非增值税抵扣发票(“四小票”)。
某风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在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为达到偷税目的,以支付发票金额3%左右手续费的代价,购买陈某等人的假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份,共抵扣税款14.5万元。今年2月21日被上虞市国税局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查实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日前被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个人罚金5万元,处公司罚金10万元。
“没有进出口货物哪来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朱国龙认为,此类案子之所以频繁发生,主观上当事人想偷税,客观上则是某些环节的脱节。据他介绍,国税系统有发票比对系统,能自动比对一般的增值税发票,但由于该系统与海关没有链接,致使来自海关的发票一时无法辨别真伪,由此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就在最近,上虞市国税局又查实一起利用假海关完税凭证偷税案,缴款单位为宁波某集团公司,实为上虞市某塑化厂向上海及深圳两家公司开具的8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系伪造)。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案性质更为严重,目前,案件已移交警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