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进货虚列成本税法不容

2016-04-14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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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保健公司,注册性质为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主要从事各类保健品、保洁品以及医疗器械的销售。2006年主营业务收入982万元,增值税申报缴纳771632.10元,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16717.19元。虚构进货增加产品成本225万元,已在当年全部结转销售成本。根据相关规定,该保健公司违法行为属于偷税,2006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0689.27元,并加收相应的税收滞纳金计8331.61元,同时处以所偷税款罚款计202954.75元。目前,地税部门已经依法将本案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税务分析:会计核算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真实性原则”,即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上述企业中没有发生进货事项,采用伪造凭证的手段作核算,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可以说主观故意性较强。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以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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