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停车服务按5%缴纳增值税

2016-06-12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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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况

      四川吉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5月收到停车服务费16万元, 如何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规定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一、征收率适用于两种情况:

   (一)小规模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二、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征收率:

   (一)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除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征收率为5%。

   (二)其他情况,征收率为3%。

      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为3%。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除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征收率为5%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以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除外)出租不动产,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征收率5%。

        因此,四川吉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停车服务费16万元,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0.76万元(=16/(1+5%)*5%)。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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