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公告》

2016-12-07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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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有关规定,对《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第1号)有关条款进行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在清理结束后公布失效废止的文件条款,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废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中第二十八条第四款“随房屋一并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凡转让的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进行清算;凡转让的房屋为其它类型房地产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其它类型房地产进行清算。单独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其它类型房地产进行清算。”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公告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有 效  性】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6-11-24

【正       文】

  按照有关规定,废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中第二十八条第四款“随房屋一并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凡转让的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进行清算;凡转让的房屋为其它类型房地产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其它类型房地产进行清算。单独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其它类型房地产进行清算。”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4日


   文章来源:山东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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