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宵节到了,这些福利可以不缴税吗?

2018-03-02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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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给员工们发元宵节福利,饼干厂将一批自产特制的点心作为职工福利赠送给员工,那这部分货物需不需要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呢?

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一下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吧!

视同销售

1、哪些情况需要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销售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厦门市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月将一批自产特制的点心作为职工福利赠送给员工,成本5000元,无同类货物销售价。该笔业务属于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无同类货物销售价格,则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应确认销项税额=5000×(1+10%)×17%=935(元) 

2、厦门市一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月将自产家电一批赠送给儿童福利院,成本价2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23万元(不含税)。则该企业的行为属于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按该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则应确认销项税额=23×17%=3.91(万元)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 哪些情况需要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销售额的确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某运输公司为地震灾区民众无偿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某运输公司为另外一家平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无偿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应视同提供服务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后一些特殊情况处理

01、银行、保险业办理业务时向客户赠送礼品、宣传品,应如何征税?

答:办理业务时向客户赠送礼品、宣传品等是银行保险业常用促销手段,礼品、宣传品价值视为在金融服务收费中已收取了对价,在税务总局另有政策规定前,暂不作为视同销售,银行、保险业只需按实际收取的金融服务收费申报缴纳增值税。

02、银行信用卡积分兑换应当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银行用货物(各类商品)兑换信用卡积分的,属于无偿赠送货物,发卡银行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购进用于积分兑换的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银行用金融服务兑换信用卡积分的,视为发卡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给予的销售折扣,不作视同销售。

03、酒店业客人损坏酒店物品(客房用品或餐具等),取得的赔偿款是否应视同销售?如需视同销售,按货物销售还是住宿或餐饮服务计算?

答:应视同销售,按销售货物征税。

04、保险公司业务推广过程中赠送客户宣传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对应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答: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过程中,对购买保险的客户赠送的物品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对应进项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

05、保险公司制定奖励方案,每月给业绩符合奖励方案的代理制业务员相应的奖励(实物或者旅游等),应如何征税?

答:保险公司提供实物奖励应视同销售;代理制业务员收到奖励(实物或者旅游等),应视为取得代理收入,由保险公司代征增值税。

06、企业通过包场影院邀请客户观影做产品宣传,是否应视同销售征税?

答:播映服务由影院提供,不需视同销售征税。

07、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文章来源:厦门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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