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资本未到位相应的借款利息能税前扣除吗?
现行《公司法》对于认缴的注册资本后多长时间必须实缴到位,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认缴注册资本成立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能否税前扣除,取决于认缴的注册资本能否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只要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就不属于投资者投资不到位,其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反之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足其应缴的资本额,就属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其对应不到位资金部分的借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举例:A公司在2018年12月19日注资,按章程及公司法规定两年内全部注册资本金到位,即2018年12月19日。而截止到2018年12月19日仍有部分注册资本金没有到。2018年不允许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利息是从2018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31日计算,此10天的相应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的金额为此10天的借款利息×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假设该10天的借款余额无变化)。如果2019年6月30日全部到位,则此半年期的相应借款利息(此半年期的借款利息×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不得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纪宏奎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