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尧讲税:房地产公司购房送“车位”,增值税怎么缴?
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大,去库存越来越成为房企关注的问题,促销力度也在不断的加大,买房“送车位”“送汽车”“送家电”等层出不穷。
下面就来同大家讲一讲,买房“送车位”增值税如何缴纳?
案例背景一
买房送“无产权车位”增值税如何缴纳?
房地产企业在促销活动中,为促进销售推出“买房送车位” (车位为无产权的地下车位)活动。
房产对外销售价格为80万元(不含税价格,下同),车位对外销售价格为8万元,在促销活动中,房产销售价格为85万元,同时赠送一个车位给购房业主。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及房产部门网签备案的是房产成交价款85万元,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企业的销售项目只有房产,那么,增值税如何缴纳?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第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政策解析
买一赠一的前提,有“买”才有“送”,在购房送车位的促销活动中,所谓的送其实是一个噱头,实际上是有偿赠送,另外,由于“无产权车位”,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其收入在房产销售收入中体现,其成本、费用属于公共配套设施费已经扣除。
因此,买房送“无产权车位”无需单独体现在财务核算或发票开具中。
案例背景二
买房送“有产权车位”增值税如何缴纳?
房地产企业在促销活动中,为促进销售推出“买房送车位” (车位为有产权的地下车位)活动。
房产对外销售价格为80万元(不含税价格,下同),车位对外销售价格为8万元,在促销活动中,房产销售价格为85万元,同时赠送一个车位给购房业主。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及房产部门网签备案中有产房与车位,那么,增值税如何缴纳?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三、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将房产和地下车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地下车位应按照规定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文章来源:昌尧讲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