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原因无法索取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2019-04-30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2068 点击收藏
关键词:

问:我公司有一部分成本费用支出因各种原因没有取得发票。请问,无法索取发票就一定不能税前扣除?

答:企业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应当索取发票,但因各种原因未取得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在特殊原因下无法索取发票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索取发票的,企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可以税前扣除。特殊原因是指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原因。特殊原因无法索取发票税前扣除需要提供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关资料包括:(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相关资料中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文章来源: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张国永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