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再领减税“红包”,七方面税收征管要求要知道

2017-06-28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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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是当前国务院的重点工作之一。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多措并举降成本,千方百计使结构性减税力度和效应进一步显现。今年的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此次调整,小微企业能够从哪些方面受益?听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告诉你。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 邓勇】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是2008年以来,减半征税政策范围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到6万元,再到10万元,再到20万元,再到30万元后,这次提高到50万。同时,企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时间也将从2017年延长到2019年。

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何规定?

邓勇:

这次在落实小微企业新增的税务公告里从七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继续延续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规定;

二是重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须进行专项备案,就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是重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是区分不同情形,明确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如何判断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便于企业操作和税务机关执行;

五是明确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六是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第一季度应享未享的,可以在二季度或者以后季度抵扣回来;

七是对季度所得税申报和年度所得税申报表进行调整和修改。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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