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可否补开?

2017-09-14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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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7年是否可以补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八、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属于房地产企业的,文件并无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可以在2017年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文章来源:海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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