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017-07-15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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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

        2.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3.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5.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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