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7-07-15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2173 点击收藏
关键词:


【享受主体】

        国家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优惠政策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园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条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

  (2)科技园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2.“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2)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3)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8个月。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4)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5)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超过3000平方米。

  (6)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资讯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0条评论
请输入200个字以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