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应取得合规凭证
自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税前扣除凭证一直是业内最为关注的事项,发票是否是唯一合法有效的凭据,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税企双方。随着28号公告的发布,有关事项得以明确。
2018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明确了取得发票的支出范围: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为表述方便,以下统称“发票”)。
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发票,或取得不合规发票,28号公告对此提供了补救措施。企业应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若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凭借规定的资料证实其支出的真实性后,方可允许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税前扣除以真实性为基础,若企业支出不真实,即使能够补开、换开发票或提供相关资料,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28号公告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取得不合规发票的情形,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发票。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企业应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发票,且未能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该支出永远不能在税前扣除。
若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发票,或按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28号公告还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