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与人数,你怎么计算?

2018-07-30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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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力地扶持了小型微利企业成长发展。

但在实务操作中,一些企业往往由于对优惠政策理解的不到位,错误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结果被税务机关告知要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反而得不偿失。所以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前,必须要注意自己是不是符合优惠的条件。

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的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小型微利企业需关注的三个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关注的三个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这三个指标计算准确与否,决定着是否能够正确享受小微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这三个指标应该如何计算?

(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直接计算法: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计算法: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这个指标相信企业财务应该比较熟悉,就不再赘述了。

(二)从业人数

税法所称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应当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额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即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显示。资产总额的计算与从业人数相同,也应当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三、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纳税人免交增值税。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同时,免交相应的附加税。

文章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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