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资产损失政策您可知晓?

2018-07-31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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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因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如何申报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5号公告),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需要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由企业自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须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问二:企业因台风等自然灾害受损获得的保险赔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哦。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问三:台风造成的存货损失需要做进项转出吗?

答:不需要哦。《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上述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故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需做进项转出。

文章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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