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股权激励税收福利来了

2016-09-24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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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 谁家的核心人才被挖走,无疑就是被实施了斩首行动。 如何留...

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
 
  谁家的核心人才被挖走,无疑就是被实施了“斩首行动”。
 
  如何留住、激励、吸引人才,就成了企业的头等大事。
 
  于是乎,忽如一夜春风来,股权激励马蹄疾。然而,当股权激励遇上了税收,总赶脚磕磕绊绊。
 
  谢天谢地,福利终于来了。财税【2016】101号文件隆重登场。
 
  我们先和您一起扒一扒新文件的亮点。
 
  亮点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
 
  Once upon a time,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对于股票(股权)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转让上述股票(股权)时,对转让收入高于取得股票(股权)时公平市场价格的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对于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在投资入股环节,按照技术成果评估增值额确认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同时允许在5年内分期纳税。
 
  新政规定: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亮点二:只征一次税,税负大幅降低
 
  从前在行权环节和转让环节分别按“工资薪金”和“财产转让”征收两次税,而新政只在股权转让环节,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亮点三:新三板按非上市公司对待
 
  考虑到新三板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执行。
 
  亮点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延长纳税期限
 
  考虑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转让本公司股票方面有一定的期限约束,为解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缴税现金流的困难,纳税期限由现行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亮点五: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
 

  同时,企业或个人无论选择什么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来源:孙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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