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起,这些政府性基金取消、调整!

2017-03-27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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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文《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就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的有关政策进行通知.相关政策要点如下所示:

一、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出台的减免政策报财政部备案.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64〕财预王字第38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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