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辅导: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报送“大瘦身”!

2018-04-28 发文来源: 协同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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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一年一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啦,最近B公司的阿招和小彩两个财务人员为了准备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可真是忙得焦头烂额。

可他们看见A公司的老易同样要申报扣除资产损失却一脸轻松。

原来啊,他get到了税收新政福利,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报送“大瘦身”啦!

下面就让我们来揭开这项税收新政的神秘面纱,get老易轻松申报的税收红利!

近期,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具体如何办理操作,且听小编细细道来~~

1.问:什么是”资产损失”?

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2.问: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该怎么办?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3.问: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该怎么办?

企业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4.问:具体操作流程如何?

①、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只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留存备查;

③、企业需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5.问:企业如何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十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到来,以上的要点你都get到了吗!

文章来源:厦门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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